金树仁不法案
金树仁,字德庵,1883年生于甘肃河州。是清末拨贡。1926年任新疆省省公署政务厅长。1927年任新疆省民政厅长。1928年受国民党南京政府委任,任新疆省政府主席兼总司令边防督办。1933年4月,新疆发生兵变,金树仁被大军阀盛世才等人以武力赶出迪化,被迫下野,假道苏联返回南京。同年以“危害民国罪”被国民党政府逮捕,被控告犯下四大罪状:一、擅自与苏联订立新苏通商协定,未得到政府批准;二、抢夺哈密地方人民耕地,引起民变后,又派兵残杀人民;三、侵吞公款,私取黄金,贪污自肥;四、在迪化西大桥,纵兵烧杀当地百姓。1935年4月5日,江苏省高等法院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理,判处金树仁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五年。10月10日,正值民国国庆,蒋介石以国民政府的名义,以金“因公获罪,情有可怜”,明令予以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