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回犯复犯听从行劫案
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广东省有罪犯李亚松以前因为跟随他人行劫,在外接赃,按强盗免死发遣例判处发往新疆为奴。该犯因在新疆自愿充当壮勇随官兵出征,协助清剿回人的判乱,出力立功,经奏明皇上,被从新疆释回。但是该犯被释放后,又跟随关业红等人,听从其去打劫张四成渡船上的银两钱物,自己在船上接应赃物。这类案子在当时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以前也从未处理这类案子。但经过调查得知,该犯前次因行劫接赃被遣送,是因充当壮勇随军平叛出过力而被免罪释回的,这与戴罪重犯的人是不一样的,不应按戴罪重犯而加重判为斩刑。要是只按听从行劫情由可原例处理,仍准许他入厂当差,又和初次犯罪的人没有了区别。那么就应该酌量李亚松的情况,按盗劫之案将情有可原者发遣例(同治九年废),判处发配新疆,入营为奴。因该犯是被免罪后重新犯罪的,所以今后不准他再入厂当差,作终生为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