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都水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都水监 元朝中央机构之一。元朝前期统治者十分重视兴修水利,于中央设置都水监,管理全国兴举水利,修理河堤等事。有时,为了某一工程的需要,专门设置行都水司、都水庸田司等临时机构,管理具体工程的事务,事毕旋罢。元代著名科学家郭守敬曾主持过都水监工作,至元初,他在宁夏地区,修复了唐来、汉延等大小八十多条河渠,使九万余顷田地重水得到灌溉。 都水监 都水监官署名。宋初河渠堤堰修浚等事隶于三司河渠案。嘉佑三年(1058),始按唐制置都水监,置判监事、同判监事、丞、主簿等官。并轮谴丞一人出外管理河埽之事,置官署于澶州(今河南濮阳),号称外都水监。元丰改制,始正官名,置使者一人,掌全国川泽、河渠、桥梁、堤堰疏凿修浚等事,以丞二人助领其务。又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及都提举官、监埽官等,分掌有关水利事务。元丰八年(1085),以提举汴河堤岸司隶属本监。宣和三年(1121),废南、北外都水丞。绍兴九年(1139)复置。次年,令都水事归于工部,不再置官。 ☚ 军器监 都水使者 ☛ 都水监官署名。唐代中央五监之一。汉武帝始置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其属下有都水使者。晋始置都水台,掌舟楫。隋改为都水监。唐初曾改为都水署,隶属将作监,后复改置监。高宗时又曾改名司津监,旋复旧名。都水监长官为都水使者,领舟楫、河渠二署,掌管河渠津梁的修缮使用及公私舟船漕运通行等事。 都水监【同义】总目录 都水监外监 都水监 都水监官名。官署名。隋代始置。历代沿置。掌治河渠堤堰等事。至清代废。《旧唐书·职官志》: “都水监: 都水监,使者2人,正五品上; 汉官有都水长,属主爵,掌诸池沼,后改为使者,后汉改为河堤谒者。晋复置都水台,立使者1人,掌舟楫 (ji) 之事。梁改为太舟卿,北齐亦曰都水台。隋改为都水监,大业复为使者,寻又为监,复改监为令,品第三。武德复为监,贞观改为使者,从六品。龙朔改为司津监,光宅为水衡都尉,神龙复为使者,正五品上,仍隶将作监。丞2人,从七品上; 主簿2人,从八品下; 录事1人,府5人,史10人,掌固3人。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二署之官属,凡虞衡之采捕,渠堰陂池之坏决,水田斗门灌溉,皆行其政令。” ☚ 都坐 都水台 ☛ 都水监 都水监❶官署名。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事。西汉有水衡都尉,主上林苑,又有都水长丞。武帝时置左、右都水使者,主陂池灌溉及河渠之事。西晋置都水台,以都水使者掌舟楫,又设左、右、前、后、中五水衡。宋孝武帝省都水台,置水衡令: 齐又置台: 梁武帝天监七年 (508) 改为太舟卿。后魏、北齐、隋并置使者。隋文帝仁寿元年 (601)改都水台为监,改使者为监。炀帝复改为使者、令、统舟楫、河渠二署。唐初置都水台,旋改为署,置令,隶将作监。贞观六年 (632) 始独立为都水监,设都水使者2人,从六品; 丞2人,从七品上。高宗龙朔二年 (662) 至咸亨元年 (670)改为司津监,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又改为水衡监,中宗神龙初 (705—707)复旧,领舟楫、河渠二署。舟楫署掌公私舟船运漕之事。玄宗开元二十六年 (738)废。河渠署掌河渠、堤堰、渔捕之事供给尚食、中书门下及祭祀所需之鱼、设令、丞、府、史、河堤谒者等。都水监又领京兆、河南府诸津,有津令1人、正九品 上; 丞2人、从九品下。掌津济渡舟梁之事。五代因之。北宋初不置,仁宗嘉祐三年 (1058) 复置,设判监事、同判监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置都水使者为长官,南宋以其事归入工部。金、元复置,设监、少监、丞。 ☚ 军器监 御史台 ☛ 都水监古代主管国家水利工程事务的机构。都水官署的设置始于秦代,汉代承袭。西汉的都水长丞负责管理皇室或地方的水利设施及收取渔税,分属于太常、少府及大司农。汉成帝(一说汉武帝)时设都水使者,统一管理各种机构里的都水官。东汉取消都水使者,将都水官改属地方。西晋时设都水台,以都水使者为长官,属官有河堤谒者、都水参军等。萧梁时改都水台为大舟卿,北魏、北齐仍置。隋文帝仁寿元年(601年)改都水台为都水监,以都水使者为长官,属官称少监或少令。宋、金、元承袭这一设置,长官即称 “都水监” 。都水监有时在地方或河道上设派出机构,如宋代在黄河设外监,长官为外都水丞; 金代设分治都水监负责黄河河防事务; 元代称为 “行都水监” 。各级都水监中都有专职官吏及技术人员。明清撤销都水监,将其职掌的农田水利权限交由地方管理,而设总理河道、河道总督及漕运总督专管河漕事务。 都水监 都水监隋唐主持河运、水利、捕鱼的机构。由使者、丞主持监务,下置舟楫、河渠两署。舟楫署管理公私舟船漕运之事。河渠署管理渠、堰、陂、池及水田斗门灌溉等有关事宜,并供给官府祭祀需要的鱼醢和诸司食用之鱼。河渠署所属捕鱼劳动者分长上渔师、短番渔师、明资渔师三种,其身份地位相当于官手工业部门的长上匠、短番匠、明资匠。 ☚ 转运使 少府监 ☛ 都水监官署名。秦汉时曾置都水长丞之职,掌陂池灌溉河渠修整等事。西晋时始置都水台,掌舟船水运及河堤防护等方面的工作。北魏、北齐皆沿置。隋开皇二年(582)废,十三年复置。仁寿年间,始改称都水监。唐承隋制,仍称都水监,为主管全国水利事业的机构,其下设舟楫、河渠二署,并统管天下诸津令,职掌舟船、运漕、筑堤、修堰、捕鱼以及渡口、桥梁等方面的事务。其长官为都水使者。唐龙朔年间曾改称司津监,光宅元年又曾改称水衡,后皆复旧称。明初并入工部。清废。 都水监官署名。汉代有都水长,属主爵中尉,掌诸池沼,后改为使者,东汉改为河堤谒者,晋置都水台,设使者一人,掌舟楫之事。梁改为大舟卿,北齐复称都水台。隋初因北齐之制置都水台,置使者二人。开皇二年(公元582年)废都水台入司农,十三年(公元593年)复置。仁寿元年(公元601年),改台为监,使者亦更名为监。炀帝又改为使者,旋又改为监,加置少监,又改监及少监为令与少令,领舟楫、河渠二署。唐武德初废都水监为署,置令,隶将作监。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复为监,改令为使者。龙朔中改都水监为司津监,垂拱初改都水监为水衡监,旋均复旧称。都水使者二人,正五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上;所属有主簿二人,录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掌固十人。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政,领舟楫、河渠二署及诸津。宋初,有关内外河渠、堤堰事务属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承唐制置都水监主管水政。设判监事一人,以员外郎以上官充任;同判监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丞二人、主簿二人,均以京朝官充任。丞轮流出外,管理有关河埽事务,置官署于澶州,号称都水外监。元丰改制,本监置都水使者一人为长官,掌内外川泽、河渠、桥梁、堤堰疏浚等事;丞二人,助理监务,另有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分任有关水利事务。内部组织分七案,置吏三十七人。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诏提举汴河堤岸司隶本监。南宋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诏都水监置使者一人,绍兴九年(公元1139年)复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次年,废都水监,以其事归工部。辽南面官中有都水监,职制不详,金都水监掌川泽、津梁、舟楫、河渠等事,后又兼管漕运。设监一人,正四品;少监从五品;属官有丞、掾、勾当官,领街道司、都巡河官、诸埽物科场官、南京延津渡河桥官。丞有两人,其中一人与掾分治外监。分治监专规措黄河、沁河,置司于卫州。元于中统四年(公元1263年)置漕运河渠司。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改置都水监,掌治理河渠、堤防、水利和桥梁、闸堰等事。七年(公元1270年),隶于大司农司。十三年(公元1276年)并入工部,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复置,直隶中书省,秩从三品。设太监、少监、监丞,所属有经历、知事、令史等,领大都河道提举司。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再以都水监隶大司农司;七年(公元1320年),复改隶中书省。明清不置都水监,号称并归工部的都水司,实无专任水利工程之官。故明代另设总河都御史、清代另设河道总督以司其职。(2)官名。隋仁寿元年(公元601年)改都水使者为都水监,炀帝又改为都水使者,旋又改为都水监,复改都水监为都水令。唐武德中沿置都水令,贞观六年(公元632年)改为都水监。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改为使者。 都水监官司名。 职源与沿革西晋武帝改水衡为都水台,隋仁寿元年(601)始置都水监(《通典·职官》9《都水使者》)。北宋嘉祐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罢三司河渠司、初置都水监(《长编》卷188己丑)。南宋绍兴十年罢(《宋史·职官志》5《都水监》)。 职掌掌内外河渠、渡口、桥梁、堤堰、川泽浚治疏导之事。江、河、淮、海所经州县,则颁布禁令(《分纪》卷23《都水使者》、《宋史·职官志》5《都水监》)。 编制❶嘉祐初置时,设判监事、同判监事各一人,知都水监丞公事二人,知都水监主簿公事一人,后又有勾当公事之设。轮监丞一员在外治河,置局号“外都水监丞司”(《长编》卷188己丑、《宋会要·方域》15之5、6《治河》、《通考·职官》11《都水使者》)。 简称❶水监。《宋会要·职官》16之3《水部员外郎》:“国朝初隶三司河渠案,后领于水监,本司无所掌。”同上书16之2《虞部员外郎》:“凡虞衡之政令,皆归三司河渠案,后领于都水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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