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堪净承继户绝财产案
本案发生于元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七月左右。据《通制条格·户令·户绝财产》载,枢密院向中书省呈报一案:有“平阳路民户郑堪净告,兄郑大见充军户,年老无嗣,”请示可否由“男挨哥承继祖业,充贴户津济正军,侍养郑大。”此案经中书省审议后作出判决:“合将郑挨哥名籍除豁,令本人承继伊伯父郑大祖业,应当贴身户役。”并由此定例:“已后民户内有无子之家,军户内却有承继同宗弟侄,亦仰依上一体施行。”本案作为军户与民户间承继户绝财产的一则判例编入《大元通制》,成为今后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