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方贵兄弟殴人致死案
郎方贵,淮南人,与堂弟郎双贵共居。开皇年间,有一天郎方贵出门遇雨,正逢淮水汛期涨水,在渡口准备乘船过河,与船人发生冲突,船人将郎方贵臂打伤,造成骨折。回家后,其弟郎双贵发现问清原因,一怒之下,又寻至渡口,将船人殴打致死。守卫渡口的津吏将郎双贵抓住,执送县衙,县官审理此案,根据情节,认定郎方贵为首犯,当判死刑,而以其弟郎双贵为从坐,当流刑。但兄弟二人争为首坐,愿自己抵死罪,以使另一人得活。县司无法决断,报送州司。兄弟二人仍各引咎自责,州司仍不能定案,二人争着想要投水自尽而死,以保对方。州司将此案过程具状上奏。文帝听说后,感到十分惊异并感慨,特下诏“原其罪”,赦免二人,并“表其门闾,赐物百段”。儒家的“孝悌”观念,往往对法律的执行造成冲击,形成礼与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