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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邸店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邸店

 唐宋时经营存货和售货业务的商行。 《唐律疏义》云“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似有区别,但邸与店两字常连用。唐长安等大都邑,市场四面均设有邸店,少则百余处,多达三四百处,为客商说合买卖,兼营旅馆、堆栈,供客商寓居并堆放货物。宋代都市中除邸店外,还有专供堆货的堆垛场和塌房。
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商店旅舍部 > 店鋪 > 邸舍1 > 邸店
邸店  dǐdiàn

即邸舍。《南史·邵陵攜王綸傳》:“綸素驕縱,欲遣人就市賒買錦采絲布數百疋……百姓並關閉邸店不出。”《梁書·徐勉傳》:“所以顯貴以來,將三十載,門人故舊,亟薦便宜,或使創闢田園,或勸興立邸店……若此衆事,皆距而不納。”《宋史·趙普傳》:“普又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以廣其居,又營邸店規利。”

旅社

旅社

店(店房;店舍;店家;店肆;行店;车~;歇~) 馆(客馆;旅馆;别馆;外馆;楚馆) 舍(舍馆;客舍;行舍;旅舍;驿舍;谒舍) 邸(邸舍;邸第;客邸) 旅(旅店;旅宿;逆旅) 铺(铺驿;铺递) 驿站 客寓 蘧庐 殊庭歇家 栈房 僦椽 路室
客栈,旅店:灯火店
传舍,旅舍:客传
宿食之所:
旅途中的住宿处:途次
招待宾客的处所:客馆 客次
接待宾客之所:宾次
专门用来招待宾客的房舍:客房
招待宾客的旅社:招待所
招待宾客居住的房舍:馆(馆舍;馆院;迎客~) 顿(顿所)
饯饮的馆舍:饯馆
古代沿途迎候宾客的房舍:
古代边境上用以了望、迎送的楼馆:寓望
有饮食的旅社:宾馆
供过客食住和安置车马的馆舍:厨传
北魏时在洛阳城南所设的宾馆:四夷馆
古代所设的宾馆:
人马可住的旅社:马店 马栈
设备简单的旅社:鸡毛店
规模较小的普通旅店:客店 客坊
设备较简陋的旅馆:客栈
乡村旅舍:野馆 村店
古代兼具货栈、商店、客舍性质的处所:邸店 邸肆
古时供人休息住宿的处所:传舍 驿传
馆驿,传舍:邮馆
驿站,传舍:邮驿
都邑的传舍:都亭
旧时租期较长、按月计租的旅馆:公寓
(营业性的供旅客住宿的地方:旅社)

另见:营业 游人 住宿 馆舍

☚ 旅社   驿站 ☛
邸店

108 邸店

亦称“邸舍”,“邸阁”。中国古代城市中供商旅存货、住宿和进行交易的行栈。早在周代就有存放商货的“廛”,官府只对廛收税而不对商货收税,还不是营利性质的商业行栈。南北朝时有“邸店”出现,对储存商货收取一定的费用和报酬。隋唐时“邸店”已普遍发展起来。据《唐律疏义》解释:“邸店者,居(贮物之处)为邸,沽卖之处为店。”实际邸和店混为一体,大致有贮货、寓居、进行交易三项业务;此外还担负代官府收税和官府指派的其他事项。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邸店逐渐发展为专门代人保管财物的柜坊。

☚ 柜坊   塌房 ☛
邸店

邸店

古时城市中开设的供客商存放货物、进行交易及寓居的行栈。亦称邸舍、邸阁等。邸原指堆放货物的货栈,店原指买卖货物的场所。唐以后,邸店多连称,除堆放货物外,亦兼住商客。商客所带货物由邸店主人与牙人作中间人而卖出,或再购买货物,遂演变为进行批发交易的场所。邸店收取邸值(栈租),获利丰厚。自唐中叶开始,郊外乡村等地亦设邸店。

☚ 廛   质库 ☛

邸店

又称“邸舍”、“邸阁”。中国旧时城市中供客商堆货、寓居、进行交易的行栈。东晋南朝时已有,隋唐更多。唐长安等大都邑,市场四面都设有邸店,少则百余处,多达三四百处。宋都市中除邸店外,还有专供堆货的堆垛场和塌房。

邸店

邸店

简称邸。兼营堆货、交易、住宿的机构。邸亦称为邸舍、邸阁。邸店主要经营馆客、商货贸易以及放高利贷等。东汉时期已有邸店。东晋南朝时期, 立邸店成为重要的致富手段, 具有特殊经济意义。士族豪强及官府在地方多立屯所, 并设邸,以储藏屯之生产物, 军将多用屯、邸以从事商业活动。南朝邸的经营可分为皇室、地方守宰及士族豪强私设三种类型。以建康(今江苏南京)及会稽(治今浙江绍兴)地区为多。这与地区物产的开发及商业的发达有密切联系。隋、唐、五代和宋时通常邸店合称,设置于城中市场四面和各交通要地、津渡,多由大商人、大官僚经营。唐代,长安等大都邑里,邸店少则百余处,多达三四百处。五代政府及节度使还置邸、邸阁、店,收取茶盐等税。接待外商有专门的邸舍。宋代邸店有官营民营之别。私营邸店多设于城廓市镇和交通要冲之处,多由坊廓上户经营,专供各地经商者、来往官吏、兵级以及赶考举人士子租用。亦有官僚经营者,宋廷屡禁而莫能止。北宋末年御史中丞何执中,邸店之多甲于京师,日收一百二十贯房钱,年入四万余贯。有的邸店除借宿之外又供客商堆货并说合买卖,如此则兼有塌坊和牙行性质。官营邸店专设店宅务管理。

☚ 店   边禁 ☛

邸店

亦称“邸舍”、 “邸阁”。西汉时京师中安置郡国及少数族使节寄宿的场所。东汉时虽仍有寄宿的含义,但主要是指储藏物资的仓库,已不限于京师。东晋南朝时,贵族官僚占山护泽后,大都设置邸店储藏物资,致使浙东一带“邸舍相望”。唐代随着商业的发展,邸店也相应增多。唐律指明: “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沽卖之所为店。”但实际上邸、店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往往是兼营堆货、交易和住宿商旅。由于邸店获利丰厚,贵族官僚纷纷营置。唐玄宗时,曾下令禁止官吏置邸店,没有效果,只得规定官僚贵族的邸店与百姓一样交税。唐后期,诸道节度使也都派军吏或商人到大都市置邸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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