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拾得
发现他人遗失的动产并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遗失物,首先得是他人之物;其次必须是动产,除一般动产外,还包括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存款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第三,非所有人故意抛弃的,这是遗失物与抛弃物的区别。遗失物拾得者能否取得所有权,历来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法国、日本、德国等国的民法多采取得所有权的主张,极少数国家采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主张。我国立法重视对遗失物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中华民族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明确规定遗失物的拾得者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