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的权利,即承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在法学上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指公民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是指公民具有作为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法律赋予享受继承权利的资格。继承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凡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继承权,都有资格作为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继承权是一种身份权,人人具有,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加以剥夺和限制,公民的继承权利能力,是抽象的、具有普通性的权利,仅是可以取得继承实体权利的一个前提条件。第二种含义,指已经得到的实体权利。指个别、具体、现实的权利。具有继承权利能力的人只有参与到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去,才能把这种继承权利能力变成实体权利。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并不一定能享受继承的实体权利。因此,有的学者把尚未实现的继承权称作“继承期待权”。例如,张三的父亲死了,有万元遗产,张三以其具有的继承的权利能力参与到继承法律关系中去,即接受了继承,就取得了继承的实体权利。如果张三的父亲没有留下遗产,则张三就不能把继承的权利能力变成现实的实体权利。张三接受了继承之后,在司法实践中,称作张三取得了其父遗产的继承权,此时,继承权的含义即属于后者,即张三已取得了继承的实体权利。继承的实体权利,国家审判机关可以依法剥夺。继承权的第一种含义,往往体现在宪法和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中;第二种含义,则常见于继承法与司法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