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
继承开始后,依法在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从而使遗产实际转归各继承人所有。财产继承的必经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分配主要有: (1)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根据继承法规定,在以下情形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❶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❷ 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一般是指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情形。至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❸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❹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❺ 分配遗产时,还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❻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2)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的也可依法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法第14条即规定了这种情形,主要有: ❶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❷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这两类继承人以外的人,原本没有接受遗产的资格,但法律基于弘扬养老育幼的传统美德的需要,赋予他们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他们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在这一遗产取得权受到侵害时,本人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至于分给他们遗产时,可按具体情况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