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报到的处理
❶根据1983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从军队退休干部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或因其他原因不进住的,其住房由民政部门安排以后退休的军队干部居住。
❷根据1984年11月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关于对逾期不报到的退休干部处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基础上,对极少数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军队退休干部,经教育无效后,按干部任免权限批准,停发工资,改发退休生活费,同时截止计算军龄;再过两个月仍不去地方报到的,扣发退休生活费10%,直到去地方为止,并不予补发。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酌情给予处分。自通知下发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到的退休干部,其改发退休生活费的时间,从接到本通知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采取上述措施时,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要将其情况函告安置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商请暂时保留住房。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去地方报到的退休干部,要经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函请安置地区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适当延长报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