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造船险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造船险 造船险Builders Risks“船舶和各种海上装置建造保险”的简称。“财产保险”的一种。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和海上装置 (如石油钻井平台)在整个建造期间陆上、海上的各种风险的保险。保险标的包括材料、建造中的船壳和机器设备以及承保人提供的机器设备。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可以从开工、上船台或下水起至验收交接止。保险单应定明起讫日期。各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下列时间开始:(1)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项目,自保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开始日起; (2)在保险期限开始后分配或交付给船厂的项目,自分配或交付日起; (3)船舶若在保险期限终止前办理交接,保险责任交接后即终止;若在保险期限终止日后交接,除非事先办理展延保险期限手续,否则,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终止日终止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款规定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保险金额应与保险价值一致。保险价值应为最后合同价或建成价格,因而保险金额也应以最后合同价或建成价为准。由于货币贬值等因素,原定合同价可能有变动,投保时如按原定合同价作为暂定保险价值者,应在船舶建成后按最后合同价调整。如中途出险,保险赔偿最高以暂定保险金额的125%为限。目前我国已承保的造船险,合同价已订死,即按合同价格作为保险金额。造船险规定有免赔额,一般相当于保险金的1‰左右。另有最高和最低免赔额限制,除全损和推定全损外,赔款均应扣除免赔额。造船险属于一切险性质,补偿范围相当广泛。总括地说,(1)船舶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包括材料设备在船厂的装卸、运输、吊装、船舶下水、进出船坞、靠码头以及船舶的试航等一系列过程,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暴风雨、洪水、地震以及搁浅、碰撞、触礁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2)船长、船员、引航员和造船人员的疏忽和船壳、机械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以及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损失和费用除外)。(3) 因下水失败为完成下水而必须使用的费用。(4)碰撞责任。在下水航程过程中与其他船舶和陆上或海上建筑物碰撞造成被撞物体的损失及有关费用依法应由船厂承担的赔偿责任 (试航距离不能超过保单的规定)。(5)保赔责任。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造成本公司保赔保险范围内应由船厂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例如清除残骸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等。(6)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和费用,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但对碰撞或保赔责任,保险公司要另外赔偿,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在某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支付相当于保险金额3倍的赔款。主要除外责任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战争、船厂自己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 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损失、费用和更改设计的费用,以及船厂的间接损失,如罚款等。伦敦条款对地震等灾害责任要加保后负责。保费由基本保费和工期保费两部分组成。按不同类型船舶的费率收取固定保费,为基本保费; 按船舶建造期限长短的月费率收取的保费,为工期保费。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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