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通缉公安机关请求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协助查缉不知姓名的人犯的一种形式。在侦查过程中,对不知真实姓名、住址和去向而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物等情况的,可采取通报方式查缉。通报通缉必须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并加盖公章。若跨省、市(直辖)、自治区,应由省、市(直辖)、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对特大案件的通报通缉,应上报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报通缉的通报后,应积极协助查缉。收到通报通缉的单位查获到人犯后,应立即通知原来发出通报通缉的单位核实。若人犯已被查实并缉获,发出通报通缉的单位即应撤销通报通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