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某州军州事差遣官名。
职源北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四月四日始置(《长编》卷4)。
职掌❶太祖初置时,既非知州副贰、又非属官,寓有“监郡”之意,即事得专达,知州举动为其所制(《归田录》卷2、《元丰官志》)。 ❷乾德四年(966)十一月,通判之权予以限制,不得单独签书文移行下,凡本州公事,须与知州同签署(《长编》卷7,乙未)。 ❸元丰新制后,明令通判为副贰,入则贰政,出则按县;凡本州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知州通签书施行;所辖官属有善、否,及职事修举、废弛,得按刺以闻(《宋会要·职官》47之62)。 ❹南宋通判,名义上入则贰政、出则按县,其实际地位下降,主要分掌常平、经总制钱等财赋之属。并以避嫌不敢与知州争事(《朱子语类》卷106《总论作郡》、《外任》)。又,北宋景德三年二月三日,定通判兼管内劝农事(《长编》卷62丙子)。
品位上州通判正七品,中、下州通判从七品(《分纪》卷41《通判军州》)。
编制州各一员(不及万户之州不置,以武臣为知州者例外),大郡(帅府州)二员(《宋会要·职官》47之58)。
别名倅厅。《朱子语类》卷106《外任漳州》:“诸县发簿历到州,……初过磨算司,使一番钱了;到审计司,又使一番钱;到倅厅,发回呈州呈覆,吏人又要钱。”同上书卷:“通判厅财赋极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