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原则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选举制度中具有指导作用,影响着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和程度。一般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或限制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性或差别性、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公开投票或秘密投票等内容。现代世界各国大多规定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认为这些选举原则是现代民主选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性和差别性相结合、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秘密投票等。中国现行的这些选举原则是由中国的社会现实决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状况。 选举原则选举制度所遵循的各项基本的民主原则。一般以宪法或有关法律肯定和体现。主要包括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或间接选举、秘密选举等原则。我国选举法具体肯定和体现了这些原则。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比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产生早,但实行这些原则比后者晚,而且它的这些原则在本质上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选举原则 选举原则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国均由宪法或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宣布实行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秘密的、直接或间接选举的原则。同时在法律上又规定种种资格限制。中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原则有: ❶普遍性原则,即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❷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代表名额的确定以人口数为基础,无其他标准; ❸无记名投票原则; ❹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省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 选举制度 选举程序 ☛ 000071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