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
我国对工商企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实行两次课征制。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的。 其纳税人是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商品销售收入额,购进商品支付金额或服务性业务收入金额。 根据“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原则,采用比例税率。按实际价格计税。 按产品行计设计了108个税目。1973年税制改革时,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 现在只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生产和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才征收工商统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