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
指我国1958年起施行的对经营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1958年税制改革时由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而成,为我国当时的一个主要税种。国务院1958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一切从事商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 以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农产品采购所支付的金额,以及服务性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两次课征制,规定在工业生产(农产品收购)和商业零售两个环节征税。 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划分税目,采用比例税率,一个税目基本上是一个税率。个别税目包括的产品种类较多,积累水平高低悬殊的,则分订几个税率。 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统一税并入工商税。原《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除对外国纳税人继续适用外,对本国纳税人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