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停止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时效停止计算。一旦停止的法律事由终了,停止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并与停止事由终了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追诉时效停止的主要原因有: (1) 由于发生天灾、地变、战争等,使得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不能进行侦查、起诉、审判活动。(2) 由于被告人患有重大疾病不能参加诉讼活动。(3) 被告人已经被通辑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逃避侦查、审判活动。中国刑法规定,犯罪人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