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由宪法规定的或习惯上形成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律、命令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一般认为始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绝大多数国家已先后建立该制度。根据审查机关及审查程序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以下3种体制:(1)立法机关审查制,即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审查权。(2)司法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掌握审查权。(3)特设机关审查制,即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掌握审查权。在不同体制下,审查机关及其职权、审查程序、审查方式、裁判的效力等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在同一体制中,各国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一般认为,这一制度有以下发展趋势:(1)审查机关的专门化。(2)审查方式的多样化。(3)宪法规范的具体化。详见〔立法机关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特设机关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一般认为这种制度在19世纪初首创于美国,后来为其他国家采用。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体有以下三种: (1) 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些国家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等; 一些国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如中国、苏联等。(2)普通司法机关。如美国、日本等。(3) 特设机关。如意大利设宪法法庭,南斯拉夫等国设立宪法法院,法国设宪法委员会等。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尽相同,具体审查范围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主要有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如在法国,各项组织法和议会两院内部的规章在实施前,均由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而美国最高法院只能在它所受理的有关案件的判决中宣布某一法律的某项条款为违宪。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视为事后审查;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可视为事前审查。宪法监督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之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这种结论带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美国,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虽然未被废止,但由于美国法院实行判例法,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被宣布违宪的法律,下级法院不再援用,因此这一法律实际已经失效。 违宪审查制度 ☚ 违禁物品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 ☛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制度。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机构。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大致上有以下三种体制: (1) 由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瑞士联邦议会有权采取 “旨在执行联邦宪法,保障各州宪法以及执行联邦义务的措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规定: “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对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产生疑问时,由人民议院裁决。” 前苏联1977年宪法把“监督苏联宪法的执行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相适应” 的职权赋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下面设立 “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监督。中国的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 (2) 由普通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本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后来有许多国家仿效这种制度,并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如 《日本国宪法》 规定: “最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 《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 “一切涉及条约、政府协定或法律合宪性的案件,应由最高法院全庭审讯和判决。” 《墨西哥合众国宪法》 也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审理 “关于法律违宪的案件”。按照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规定,检察院执行监督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相抵触的任务。 (3) 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处理违宪案件,保证法律性文件同宪法的一致。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西班牙等国先后建立了宪法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联邦德国、南斯拉夫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违宪审查的范围。各国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范围大小不一。职权范围较大的如法国宪法委员会,它除了有权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外,还有权确保共和国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审查申诉意见并宣布投票结果; 有权就议员选举的合法性的争议作出裁决; 有权确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并宣布其结果。职权范围较小的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检察院,它只能对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设会议、共和国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和政务院以外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审查其决议和指示的合宪性。宪法监督机关的首要任务是审查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具体审查范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可以对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如意大利宪法法院有权审理 “国家与省之法律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与宪法合法性相抵触之案件”; 南斯拉夫宪法法院有权裁决一切法律、联邦机关条例和其他一般文件是否同联邦宪法一致。有的国家可以对法令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如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可以废除或变更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处理机关的决议或决定。有的国家可以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并加以变更,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有权监督政务院以外的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和指示是否同宪法、法律、法令等法律性文件相抵触。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违宪审查的方式。在监督机关审查处理违宪案件的方式上,各国也各不相同。就处理法律、法令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的案件来说,有以下两种不同方式: (1) 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如美国最高法院只能在它所受理的有关案件的判决中宣布某一法律的某些条款为违宪; 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应联邦政府或联邦议院三分之一议员的请求,有权裁决法律或州法律同基本法,州法律同联邦法律之间的分歧和疑问。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 (2) 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如法国宪法规定,各项组织法在颁布以前,议会两院的内部规章在执行以前,均应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 各项法律在颁布以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或由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这属于事后审查方式; 宪法同时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就带有事前审查的性质。 审查结论的效力。宪法监督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之后,要作出是否违宪的结论。这种结论一般都具有强制性,被宣布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将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国,因违宪而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没有法律效力。在美国,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虽然没有被废止,但由于美国法院实行判例法,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下级法院就不能再援用,因此这一法律实际上已经失效。在法国,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违宪的法律条款不得颁布,也不得执行。在意大利,当宪法法院宣布法律或法令的某项条款为违宪时,这些条款在判决公布的第二天就失去效力。在捷克斯洛伐克,被宪法法庭裁决为违宪的法规的某项条款,有关机关应在6个月内加以修改,否则这些条款就在裁决公布6个月之后失效。罗马尼亚的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是大国民议会设立的一个常设委员会,是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直接领导下的宪法监督机构。这个委员会是根据大国民议会或国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法律草案、法令、命令、决议进行合宪性审查。它所作出的审查结论并无法律效力,只能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报告与意见。 ☚ 成文宪法 大宪章 ☛ 00005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