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近代土地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近代土地制度land system of modernChina

古代封建土地制度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大部分土地为封建地主所占有,分散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同时,各地数量不等的自耕农和其他小私有者也占有和耕种部分土地。地权集中,使用分散,是近代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
土地占有形式 近代农用土地大致分为皇庄(包括宗室庄田)、官地(见官田)、屯田、旗地(包括蒙古旗地)和民田五大类。辛亥革命前,皇庄、官地、屯田、旗地仍沿前制,但有变化。鸦片战争前,已经出现了官地、屯田、旗地的顶退和典卖及其向民田的转化。19世纪五六十年代后,这种顶退和典卖愈加频繁,并逐渐合法化。六七十年代农民大起义失败后,清政府将起义农民的土地没收充公,作为官田或屯田。同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开始对东北、热河、内蒙古等地的官荒、旗荒进行较大规模的放垦升科。这些地区的官地数量有所扩大,但在另一些地区,因农民起义的冲击而散失的官田、屯田也不少。辛亥革命后,又相继对皇庄、官地、屯田、旗地进行清理和拍卖。皇庄地大部分落入原庄头手中,旗地大部分变为地主私地,皇庄、旗地名目消失。官田、屯田中除少量学田和地方慈善事业公地外,都变成了民田。
民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前者主要是寺(庙)田、族田以及某些地方公益机构占有的土地。寺田各处都有,族田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福建、广东等地尤多。后者是地主和农民私人占有的土地。此外,还有洋教堂采用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侵占的土地,主要是天主教堂的占有地。
各类土地的数量和比重,因时因地而异。16世纪末,官公地和私有地大约各占一半。19世纪80年代,私有地增加到75%左右,到20世纪30年代,私有地已达90%左右。
地权分配 近代,地权分配极不平均,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官僚、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手中,广大农民所占土地较少。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的一段时间,在原起义地区,一部分农民通过占垦或购买无主荒地,获得了若干土地,局部地区的地权有所分散,自耕农数量增加。但同时,镇压农民起义的乡勇头目和地方土豪,通过揽垦荒地,侵夺“逆产”、“绝产”,强买、贱买民地等手段,大肆兼并,使一些地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扩大。辛亥革命后,随着各地军阀的兴起,一批军阀地主应运而生,他们权势显赫,占地动辄数千、数万亩。随着对外贸易和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主兼营商业,商人则投资田产。在封建地主中,地主兼商人、商人兼地主的比重增大了。在某些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商人地主的比重达50%以上。辛亥革命后,总的变化趋势是: 中小地主减少,大地主增多,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数量扩大。
由于地主的兼并和农民的分化,丧失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据1927年的估计,全国55%的农户是没有土地的。有土地的农户中,一般农户的占地数量也很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据1923年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各农户占地数量分组情况见表。

北洋政府农商部统计农户占地数量表


土地面积农户数%
10亩以下
10~30亩以下
30~50亩以下
50~100亩以下
100亩以上
合计
17 914 231
11 318 570
6 712 366
4 127 136
2 273 355
42 345 658
42.3
26.7
15.9
9.7
5.4
100.0

抗日战争前,约占农户4%的地主,占有全国14亿亩耕地中的7亿亩左右,约50%。富农约占农户的10%,占有全国耕地的15%(见富农经济)。而占农户总数70%的贫农、雇农,只占15%左右的耕地。中农的户数和占地比重都为20%左右。抗日战争时期,土地兼并愈加剧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垄断了全国70~80%的耕地。按户平均,地主占地数量相当于贫农、雇农的30倍、50倍至130倍以上;按人口平均也相当于贫农、雇农的30倍左右至50倍以上。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不但数量多,而且质量好,多为优质水田、水浇地或阳坡地。贫农、雇农的情况则相反。
土地买卖 土地可以买卖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购买是地主以及其他农户获得土地的主要途径。近代,土地买卖的习惯和法律规定,仍沿袭前制,但有变化。由于旗地和绝大部分官地,相继转化为民地,不准买卖的土地比重已经很少。随着封建剥削的加重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分化严重,地主也在分化。部分中小地主破产,大地主地产膨胀,土地日益集中,土地的买卖和转移比以往更加频繁。宗亲和地邻优先购买权已基本消失,回赎期限缩短,土地买卖更加自由。
近代的土地买卖,有当(押)、典、卖(绝卖)三种基本形式。由于农民经济状况的恶化和农村商业高利贷的猖獗,当、典在土地买卖中占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农民往往先以土地抵押借债,到期无力偿还本息只好典地。订定回赎期限,到期又无力回赎,只好加价绝卖。抵押借债一典地待赎一加价绝卖,是近代一些农民丧失土地的三部曲。在某些永佃制流行地区,土地买卖往往被分割为田底(所有权)、田面(耕作权)两个部分。一些无法保留地权而又不能离开土地的农民,则采用“卖田留耕”,即出卖田底,保留田面的办法,继续维持对土地的耕作,但必须向买主纳租。这样,自耕农就变成了佃农。
经营方式 近代,土地有出租和直接经营两种基本方式。农民占有的土地一般自己耕种,而官僚、地主、商人的土地,绝大部分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耕种,榨取高额地租。甲午战争后,随着城市新式工业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一些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和经济作物种植比较集中的地区,地主的直接经营有所发展。有的地区,地主直接经营部分超过其占有土地的一半。全国平均,地主占有的土地约10%直接经营,90%招佃收租(见经营地主)。此外,在北方地区还存在着一种介于租佃和雇工耕种之间的土地经营方式,通常谓之帮工佃种制或分益雇役制。它由地主提供土地、耕畜、农具、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佃农只出劳力,农产品实行按成分配,通常地主得七至九成,佃农得一至三成。20世纪初,一些口岸、城市附近和商业性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官僚士绅、工商资本家和归国华侨开始投资农业,创办农牧垦殖公司,领垦荒地荒山。但除少数公司集中统一经营外,大部分公司,特别是大型垦牧公司,仍然以招佃收租为主,有的甚至进行土地投机(见农牧垦殖公司)。
家庭是近代中国土地经营的基本单位。除经营地主、富农和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外,家庭成员是主要的劳力来源,使用雇工的农户和每一农户使用的雇工数量很少。因此,土地的经营规模直接受到家庭劳力的局限。由于资金短缺,农业技术落后,加上人口稠密,人均和户均耕地面积狭小,即使家庭劳力也大多得不到充分利用,结果造成了土地经营规模的普遍狭小。据1934年对关内22省891县的调查,农户经营面积在10亩以下的占35.8%,10~20亩的占25.2%,两项合计为61. 0%。20亩以上的只占39%。云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半数以上农户的经营面积不足10亩。近代后期,由于人口增加和农民日益贫困,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每一农户耕作的地块,也极其分散零碎。据1933年对16省的调查统计,每块耕地的面积,平均旱地为2.995亩,水田为1.254亩。
农户经营规模狭小,地块分割零碎,是由近代封建土地制度派生出来的。由于工业极不发达,农业始终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买田收租一直被认为是获取和积累财富最保险的途径。官僚、地主、商人通过经济或强力手段,大肆兼并土地,凭借超经济强制,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农民没有能力扩大再生产,甚至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只好仰赖借贷。而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乘机向农民进行高利盘剥,使农民的生产条件每况愈下,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封建地主占有土地而自己不耕种,直接生产者没有或有很少土地;土地占有集中,而使用者极其分散;土地占有者坐享其成,而直接生产者不得温饱,充分反映了近代封建土地制度同农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只有彻底摧毁封建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改革,才能根本解决。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8: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