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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过失而将他人杀伤。西周时过失杀伤人者调解以和,不刑。《周礼·地官司徒》: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今注: “过,过失而非出于本意。成之: 谓公议而和解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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