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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因过失致将毒物或妨害卫生物品混入公众所饮之水源、水道或自来水池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公共危险罪的一种。本罪的行为及行为客体与毒化公众饮水罪相同,其不同在于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而毒化公众饮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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