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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法令的总称。辽国初期,“以国制 (本民族习惯法)治契丹,以汉制(沿用唐律)待汉人”。辽圣宗(983—1030年)时,依据枢密院翻译南京 (今北京)所进律文 (即唐律),更定法律,规定契丹人、汉人犯罪“一等科之”,“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在此基础上,兴宗重熙五年 (1036年)颁布《重熙新定条例》,计547条。道宗咸雍六年 (1070年)又颁布《咸雍重修条例》,律条续有增多。道宗大安五年(1089年)下诏:“自今复用旧法(即唐律),余悉除之”(《辽史·刑法志》)。以上条例均已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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