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职能刑事诉讼职能(参见[刑事诉讼职能])之一。控诉职能(参见[控诉职能])的对称。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以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辩护职能具有如下特征:(1)辩护职能的执行具有任意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任何合法方式行使,也可以放弃;(2)行使辩护职能,旨在提出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辩护职能的主旨,一方面是基于对人的尊重,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另一方面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民主性、科学性的要求。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的民主性要求国家专门机关不能专横独断,除国家专门机关相互之间的权力制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制约也是必需的。辩护职能通过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等具体辩护活动得以实现。
辩护职能刑事诉讼职能之一。由辩护人执行。在刑事诉讼中,担负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向审判机关控告被告人犯有罪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则受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被告人控诉的一部或全部,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材料。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职能是针对控诉而产生,同控诉职能相对立的,因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诉以后,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辩护职能的主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协助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人员主观性、片面性,避免或减少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