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剂收入
在“分类分成”、“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等特定体制下,中央为调剂各地预算收入,保证核定各地的地方预算支出均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从收入中划出一些项目作为调剂收入。 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不能抵补其预算支出时,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收入,以平衡其预算收支。各时期财政管理体制不同,调剂收入项目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规定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为调剂收入。1958年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为调剂收入。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以工商税为调剂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