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辩护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辩护制度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形成的一种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称。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保障,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后期,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确立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各国法律对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任辩护人的时间、次数;(2)辩护人的资格;(3)指定辩护人的条件、时间、人数;(4)辩护人的更换或放弃;(5)适用强制辩护的情形;(6)排除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及程序;(7)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缺席时的处理;(8)共同辩护的规定;(9)辩护人的责任和义务;(10)诉讼各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具体权利;(11)辩护无效时的处理;(12)司法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义务。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我国的辩护制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的种类和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收集或者申请收集证据;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允许并保障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反驳控诉方提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制度。古罗马共和国最早实行此制,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权利,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欧洲中世纪时实行纠问式诉讼,被告人完全被当作被审对象,无辩护权可言。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建立民主、平等的诉讼制度,实行公开审判和辩论原则,赋予被告人辩护权,以防止司法专横,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在资产阶级的斗争下,英国国王查里二世1679年5月26日被迫签署人身保护法,首次明文确立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立即用宪法形式将这一斗争成果固定下来,如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受法庭律师之协助”,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也规定:“不得禁止被告接受辩护的帮助”。资本主义国家辩护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人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有权选定辩护人帮助自己辩护;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或保持沉默,拒绝供述;有权申请调取证据;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等。中国的辩护制度创始于清末民初。国民党统治时期辩护制度在立法上已较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1954年)即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82年现行宪法也有同样规定。以宪法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具体地规定了辩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应保证被告获得辩护。(2)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3)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为他指定辩护人。(4)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5)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6)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制度我国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他提出的控诉的一部或全部,以说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依法行使辩护权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在全部诉讼过程中(包括侦查、法院审理)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途径,除了可以由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委托辨护人为其辩护。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充任辩护人的有下列几种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办案的主观性、片面性,避免或减少错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充分地说明事实真相并提出自己的辩解,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也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使旁听群众通过法庭辩论,接受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坚持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system of advoca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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