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人
指经法院批准,协助并从属检察院参与有关诉讼程序的人。包括: (1) 满16岁的被害人; (2) 非经其告诉或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人;
❸如被害人死亡,在死亡前未放弃诉讼权,则未经法院裁判分居及分产的生存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害人收养的人,以及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得成为辅助人; 如无上述各种人,则被害者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以及收养被害人之人 (即养父、养母) 亦得成为辅助人。上述人等如曾参与有关犯罪活动者,不能作为辅助人参与本诉讼程序活动。如被害人为无能力人,则其法定代理人及按上列顺序之人得成为辅助人。如属非告诉或自诉乃论之罪,亦无上列各项顺序规定的人士时,其他任何人士均可成为辅助人,参与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活动。但要成为辅助人,必须在听证开始5日前向法官声请,才能参与诉讼程序,并需按受参与时所处的状态。如属非经自诉不得进行的刑事程序,则声请作为辅助人的人,必须在提出控诉前,或在提出控诉的同时,提出声请作为辅助人。其他非告诉或自诉乃论的诉讼程序,声请人须在进行预审辩论5日前提出声请,才能成为辅助人,参与预审辩论。对于上述声请,在检察院及嫌犯表明态度后,法官须以批示作出裁判,并立即通知检察院及嫌犯。被法院批准成为辅助人后,辅助人具有作为检察院协助人的地位,协助并从属于检察院参与有关诉讼程序的活动,并有以下权限: (1)参与侦查或预审,并提供证据及声请采取必要的措施; (2)提出独立于检察院控诉的控诉; 如属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的情况,即使检察院不提出控诉,辅助人亦得独立提出控诉; (3) 如法院裁判对辅助人利益有影响时,即使检察院不提起上诉,辅助人亦得提起上诉。为便于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辅助人必须由律师代理其参与各阶段的诉讼活动。有数名辅助人时,亦可由一名律师统一代理。如辅助人有不同意见时,由法官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