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及其监管
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该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 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海关需要派员押运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为执行监管任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办理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手续时,须由申请人向进境地海关填报《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一式3份,并交验有关货运单证。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对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须由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位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3份,向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纳税手续,并负责将海关签发的关封交承运人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