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职 调职调动官职:除移 选调官职:调官 调选 选官调职 转换官职:转任 官职的迁转、调动:调易 官员的内召和外贬:环玦 升迁调动职位:迁调 提拔迁调:超换 根据考绩迁调:铨调 撤职调离:撤调 降职调用:责徙 降职调任:降调 调离原职担任新职:调任 外官调京官:内调 京官调外省:放(外放) 出官 谪官外调:被出 从京城外调任地方官:调外 把干部调到下属机构或农村、工厂去锻炼:下放 (调动职务:调职) ☚ 征调 财税工作 ☛ 转任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跨职责、跨单位、跨部门或跨地区转换岗位任职。需符合拟转职类任职资格条件和拟任职务规定条件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可由公务员本人提出,经行政部门决定; 也可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决定。 转任 转任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它既包括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不同职位的转换任职,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 转任是公务员内部交流的形式之一,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转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不同职位,不包括其他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转任适用的对象是所有在职的公务员,不受职级、职务的限制。这是转任区别与职位轮换最主要的一点。第三,转任是一种平级调动,只是在相同级别的不同职位间的交流,绝不允许以转任程序代替公务员的职务升降程序,通过转任提拔或者降低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否则将严重危及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危及公务员制度的规范性、严肃性。第四,转任的法律后果仅限于工作职位或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不涉及公务员身份的取得或者消失。 转任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公务员转任,首先是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公务员是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具体实施者,如果现有人员力量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据管理权限,对现有人员进行必要调整,调出部分人员或者补充一些迫切需要的人员,强化人员力量,为工作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人力支持,确保工作任务高质量地完成。其次是调剂编制、职位余缺的需要。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不断加大,行政机构的撤销、合并、调整和新设在所难免,这样就会出现有的部门因机构编制的减少,而出现人员富余现象; 而有的部门因职能增加,机构编制也相应增多,从而出现了职位空缺,亟须补充人员。通过转任的方式,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调剂,既可以解决不同单位间编制、职位余缺的矛盾,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公务员人力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最后也应看到通过转任,对公务员进行职位调整,可以优化人员布局结构,提升人与事结合的科学程度,促进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提高。同时,通过转任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务员个人意愿,为其充分发挥才能提供机会,搭建平台,体现用才之道; 也可帮助解决部分公务员工作生活中的具体困难,体现爱才之心,进一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根据我国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转任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第一,转任必须符合转入机关的编制员额和职位结构的要求。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编制及职位均严格受到机关“三定方案”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的限制,任何行政机关不得超编制数、超职数安排人员,否则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第二,转任必须符合拟转任职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要素,不同岗位、不同的职务,所要求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也各不相同。因而,转任者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需的思想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历、经验,以便能够胜任转任的职位,达到转任的目的。第三,转入机关必须对拟转任者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主要集中在转任者是否具备拟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要求,特别是政治、知识、能力、资历等方面的要求,并据此提出考核意见。最后,经过考核合格后,转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即使在同一机关内进行转任,也要办理相应的人事任免手续,以保证公务员管理的有序、规范。 ☚ 调任 职位轮换 ☛ 转任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