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与法律以情感过度高涨或低落为特征的精神病病人涉及的法律问题,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简称“躁郁症”。总患病率的平均值:城市为0.59‰,农村为0.60‰,中国不如西方国家多见,近二、三十年来还有下降的趋势。发病年龄多为16~30岁,女性略多于男性。本病发生与遗传因素有一定关系,从统计数字看,具有家族遗传倾向; 从性格上看,病人往往属于热情开朗,喜欢交际,但情绪不稳定的类型。躯体和精神因素也影响本病的发生。临床表现有两种形式,即躁狂症和抑郁症。病程经过有两个类型: 躁狂或抑郁反复发作者称单相型,躁狂和抑郁交替发作者称双相型。每次发作的自然病程为2~6个月,大多数病人仅发作1~2次,只有少数病人频繁发作。本病预后良好,虽然可能多次发病,但精神活动并不衰退,在发病的间歇期精神状态完全正常。本病是重精神病之一,在发病期实施的危害行为,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间歇期因精神状态完全正常,应评定为有责任能力。鉴定时要注意本病的周期性发作特点,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各种有关资料,对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