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是指税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政策,越权自行减少或免除应征税款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一违纪构成的主体是税务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客体是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其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减免应征税款的行为及后果。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整个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管理体制就是对上述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进行划分,使各级政府和各级税务机关,能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行使其管理权力,上下配合,贯彻好税收政策,发挥调控作用。擅自减免税行为,超越了国家所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把该征的税款自行决定减征或不征,破坏了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破坏了税收管理体制的正常管理活动。其后果是造成税负不平,税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正确发挥,阻碍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受损失。擅自减免税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1. 自行决定减免政策。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确实存在。例如,某农村税务所副所长朱××,从本位主义出发,擅自宣布烧制砖瓦的纳税人,凡到该所开发票销售砖瓦的,一律减征40%的产品税,这种个人自行决定减免政策的行为,当然是纪律不能容许的。 2. 以言代法,越权擅自决定税款的减免。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各级税务机关的个别领导和直接征管人员身上,他们往往一句话就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3.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个人说了算,一支笔批减免。正常的减免税手续,应由纳税人申请,税务专管员调查研究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然后逐级上报合议审批。 4.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擅自减免。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发票而不征税等。例如,某税务所专管员王××,在为临时经营者开具发票时,不按规定征税,擅自免征税款4457.02元,王××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在查处擅自减免税违纪违法行为时,应注意明确减免行为的责任,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