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杜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4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效益,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而制定和发布的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共7章34条,分别对贷款方针、对象、条件、种类、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贷款管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著重提出了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企业贷款的要求: ❶ 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 ❷ 要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因地制宜地支持乡镇企业发展。 ❸ 要贯彻“自力更、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适用适销物资作保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基本贷款原则。 ❹ 要坚持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或阻碍收回到期、逾期贷款。暂行办法还规定,信用社在贷款管理上要坚持按计划管理乡镇企业贷款,坚持贷前调查评估制度,实行贷款审批制度、贷款抵押担保制度、借款合同制度、按期限管理贷款制度、贷款“三查”(贷前、贷时和贷后)制度、贷款经济责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