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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赵建明系无业人员,成年,于1994年5月18日携带火药枪和匕首, 窜入农业银行兰州市支行西津东路储蓄所实施抢劫, 遭到营业员孙军的强烈反抗。该赵用匕首将孙军连刺4刀后,企图搜钱,再次受到孙军反抗,该赵的犯罪目的未能得逞,遂仓惶逃离作案现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赵建明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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