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是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自然资源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法律责任除分散地规定在单项目自然资源法律中外,还零星地分布在相关法律中,有必要作理论上的归纳和总结。纵观各国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法律责任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律责任的多样化。自然资源法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自然资源法所涉及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刑罚的法律责任,属于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 自然资源法民事法律责任,主要限于财产侵权责任,即因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所享的资源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具体责任形式; 自然资源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法律责任形式。由于自然资源法本身的综合性特点,决定了其法律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实践中,不同法律责任的相互竞合现象也大量存在,如盗伐林木的违法行为除承担赔偿损失、补种树木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行政处罚,此种情况就是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竞合。
(2) 行政法律责任的扩展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行政化。自然资源法律责任不是三种法律责任的简单综合体,根据自身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自然资源法律责任也有一些自身特点,最显著的特点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扩展和民事法律责任的行政化。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关系到社会整体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干预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在自然资源法领域演变成为责令停止侵害、责令恢复原状、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行政法律责任的扩展,使许多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在自然资源中或以行政责任代之,或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相应地,一些单项自然资源法也规定了由行政主管机关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如何确认资源权属问题直接进行行政处理的特殊规定。
(3) 自然资源法律责任的趋重化。随着人们对自然资源价值认识的加深,为了遏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自然资源法律责任有趋重化的趋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自然资源行政法律责任的力度,如美国 《1980年固体废物处置法》 规定的罚款金额每次可达一百万美元,而责令关闭、停产等处罚形式的运用对企业更是致命的; 二是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也就是资源行政主体责令违法人向国家支付的损害赔偿额,不受实际损失的限制,具有赔偿和惩罚的双重性质; 三是制定特别刑法,用刑罚手段惩治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分子,如我国制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惩治有关犯罪分子; 四是双元法律责任结构的出现,即违法单位和违法单位领导因单位违反资源法的行为同时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针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特点,对传统法学观念有了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