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法规
国家对贷款进行管理的法律规范。贷款是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方面。银行贷款管理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金融业本身的经营效率,而且会影响到国家的经济总体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协调。所以,世界各国对贷款的管理都很严格,大部分国家都采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❶贷款风险管理。为了保证贷款尽可能地如期收回,促使银行分散经营风险,各国银行法规定银行对某一客户的贷款不能超过银行贷款总额或银行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联邦德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某一客户的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本的70%;新加坡银行法把这一比例定为60%;美国、日本、马来西亚等国也采取类似比例限制。中国的贷款管理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国的《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业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中要求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对中国境内或境外一个企业的外汇贷款加外汇担保不得超过该行实收资本加储备基金总数的30%。此外,各国还对贷款风险采取监督报告制度。联邦德国银行法规定,凡商业银行对某一客户的贷款额超过该银行自有资本15%或贷款数额超过100万马克的,必须上报中央银行,同时,商业银行每年必须向中央银行递交当年大额贷款的年度报告。
❷贷款长、短期结构管理。许多国家银行法都规定银行长期贷款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挪威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长期债券,最高不得超过其全部资产的30%;美国《国民银行法》规定,银行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即长期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自有资本加盈余的总额。
❸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比例管理。信用贷款是不以任何抵押为条件,只凭客户信誉而发放的贷款。各国银行法都注重限制信用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鼓励银行多进行抵押贷款业务。罗马尼亚国家银行章程第24条规定:“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对其全部价值要有物资商品作抵押,或以未来所能获得的财政资金作担保。”中国以前的贷款方式主要是发放信用贷款,近几年也开始鼓励各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并相应制订了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❹对内部人员和关系户贷款的限制。银行滥用贷款权力对内部人员或关系户贷款大开方便之门,往往是银行倒闭、破产的原因之一。为了防止徇私舞弊,许多国家的银行法对银行内部信贷实行严格限制。例如,美国规定,凡银行内部官员、持银行股权10%以上的大股东、与银行官员或银行大股东有密切利益关系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必须受内部借贷控制和管理。内部借贷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内部借贷必须填写特别申请表格,详述内部借贷的数额、借款人身份、借款用途。银行须将这些特别申请表格上报中央银行。二是任何超过规定数额的内部借贷,必须由该银行董事会投票通过才可进行。三是内部借贷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须与对外贷款绝对相同。四是内部贷款受到最高限额控制,例如,在美国,银行对内部人员的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得超过6万美元,每笔教育贷款不得超过2万美元,其他贷款不得超过1万美元。五是银行的内部官员、大股东或关系户不得在本银行透支。
❺维护借贷双方权益的其他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还规定了保护借贷双方权益的有关内容,主要有:一是为银行选择贷款项目提供可靠的信息环境。美国和日本等国的银行法要求借款人向银行提供真实财务信息,任何为取得贷款而提供虚假信息和财务情况的,都视为触犯刑法,按刑事犯罪处罚。二是为了确保贷款公平分配,防止银行在提供信贷时采取各种不平等的歧视政策,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平等信用机会法》。该法禁止银行因为客户的性别、婚姻状况、民族、人种、宗教、年龄等原因而在提供贷款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三是为了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禁止银行提供贷款时向客户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诸如要求客户接受银行或其附属机构的其他服务,或要求客户中断与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