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产销税又称产地税、货物税、统税等。是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对生产和销售货物所征收的税。纳税对象是纳税货物的制造人或运销人,一物一税,税不重征。征税原则是:(1)本地区不能大量生产,又急需发展的军需、民用必需品免税;(2)本地区虽有一定基础但为人民生活必需的物品轻税;(3)消耗品或奢侈品重税。税率规定各根据地虽不完全一样,但一般依据上述原则区别货物性质分别制定,如1945年9月苏中根据地对各类纺织品征收货物产销税税率为:(1)必需品:洋纱土大布每匹4%,土纱土大布每匹3%,白洋布(或花布)每匹20%;(2)次必需品,如绒布、府绸、夏布均为每丈20%; (3)奢侈品,如丝、呢绒哔叽、骆驼绒均为每丈征30%。 邮包税 亦称“包裹厘金”。旧中国对商人邮寄货物包裹所征的税。根据货物的价值课征。1924年甘肃省首先创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