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禁用外币标价法该法于1975年2月由澳门总督李安道颁布,全文共7条。为维持货物及生活用品价格的稳定,保障劳动阶层的生活,该法特作如下规定: ❶在当地市场的货物、粮食、用品及其他物品,包括旅行票,定价必须采用葡萄牙海外银行发行的货币; 绝对禁止用外币标价的物品出售,包括索取外币作为对任何财务及服务的支付凭证。 ❷违反第一条的规定,首次罚款240澳门元,以后则按违法的次数加倍处罚,但需按照一般法律的规定。 ❸所有公务员有执行稽查本法令规定的责任,将所发现的情况写成报告或进行起诉。 ❹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法令者,必须港报,指出违法者姓名,违法价值及违法情况。该报告书需签名及附上所掌握的证据交银行业务监察处办理。 ❺按照本法令第3、第4条的规定而办理的起诉案,应在有关公钞局停留10天,听候自愿缴纳罚款; 逾期仍未缴纳,则将该案交法院办理。 ❻违规者接受命令或委托,用别人名义或替他人服务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民事及商业公司要负连带责任,但倘能证实上述违规者系违犯管理机构的命令时,不在此限。 ❼关于违反本法令的起案人及举报者,除收缴25%罚款以外,其余归政府所有。 货物买卖禁用外币标价法 货物买卖禁用外币标价法Law on Forbidding MarkedPrice in Foreign Currency该法于1975年2月由澳门总督李安道颁布,全文共7条。为维持货物及生活用品价格的稳定,保障劳动阶层的生活,该法特作如下规定: ❶在当地市场的货物、粮食、用品及其他物品,包括旅行票,定价必须采用葡萄牙海外银行发行的货币;绝对禁止用外币标价的物品出售,包括索取外币作为对任何财务及服务的支付凭证。 ❷违反第一条的规定,首次罚款240澳门元,以后则按违法的次数加倍处罚,但需按照一般法律的规定。 ❸所有公务员有执行稽查本法令规定的责任,将所发现的情况写成报告或进行起诉。 ❹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法令者,必须举报,指出违法者姓名,违法价值及违法情况。该报告书需签名及附上所掌握的证据交银行业务监察处办理。 ❺按照本法令第3、第4条的规定而办理的起诉案,应在有关公钞局停留10天,听候自愿缴纳罚款;逾期仍未缴纳,则将该案交法院办理。 ❻违规者接受命令或委托,用别人名义或替他人服务者,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民事及商业公司要负连带责任,但倘能证实上述违规者系违犯管理机构的命令时,不在此限。 ❼关于违反本法令的起案人及举报者,除收缴25%罚款以外,其余归政府所有。 ☚ 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法例 澳门信用卡市场 ☛ 00012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