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配客体
财政分配的对象或依据。按收入来源划分,可分为三类: (1) 企业纯收入。企业纯收入包含在产品价值 (c+v+m) 之中,财政既可以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等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资源占有及财产占用情况收取税 (费) 进行分配。(2) 来自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一部分。折旧基金既有补偿基金的性质,又有积累基金的性质,可以作为财政分配的对象。(3) 劳动者居民的收入,即以职工及居民的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利息收入等为对象取得财政收入,也可以职工及居民的财产占用情况为对象来调节其收入。财政收入要以财源的结构状况和财政支出的状况来确定。例如可以根据合理负担原则、受益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及其相互关系等状况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