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
“三大检查”是国家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的综合性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通知,结合湖南情况,将检查重点内容确定为:
❶自行改变税种、税率,越权减税、免税、退税、混库等违法违纪问题;
❷非法印制、伪造、虚开、使用发票,弄虚作假偷逃、骗取国家税收的问题;
❸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❹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用途,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用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问题;
❺应纳入预算而未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问题;
❻违反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问题;
❼教育、医疗、邮电代办服务和重要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❽各地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违反财税价格法规的问题。关于查出应缴中央、省级、地方财政违纪款项入库品规定如下:
❶委托地方查出中央单位、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应缴中央财政的各种违法违纪款项无论是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还是就地缴库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查出应上缴的中央、地方共享税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
❷省大检查办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应缴省级财政的各种违法违纪款项,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缴省大检查办在建行湖南省分行铁道分行韭菜园支行开设的“过渡存款户”;
❸省大检查办派出的检查组检查中央、省级单位及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时,查出的属于地、州、市、县的各种违法违纪款项由检查组责成被查单位按预算级次缴入当地大检查办公室的“过渡存款户”或地方国库,然后由当地大检查办公室或当地财政采取“即缴即划”的办法,按实际缴库数的20%上划省大检查办公室;
❹查出应缴中央、省级财政的违纪违法款项,不得“混库,不得把应缴中央、省级财政收入缴入地方金库,也不得通过地方开设的过渡帐户集中汇缴。“三大检查”已进行了十四年,全省每年查处违法违纪金额在10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