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美国反托拉斯联邦立法。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美国人民大众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托拉斯垄断活动的群众运动,这促使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法案系由国会议员谢尔曼提出而得名。该法的主要内容是:禁止限制贸易的契约托拉斯或其他类似形式的联合;禁止垄断或企图垄断以及与他人共谋垄断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行为。违反该法者要课以罚款或处以徒刑或两者兼课。1895年在审理“合众国诉奈德公司案”(见“合众国诉奈德公司案”)时,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富勒所起草的判决意见中,主张对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作严格解释,即该法只适用于商业不适用于制造业。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全名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美国联邦第一部以反垄断保护竞争为主旨的反托拉斯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因由参议员谢尔曼(John Sherman,1823—1900) 提出,故名。主要内容规定,凡以托拉斯等形式订立合同、实行企业合并或阴谋限制州际或对外贸易活动者为非法; 任何垄断者或企业独占垄断者,或与他人共谋,借以垄断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任何一部分者,均视为犯罪。但在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往往为触犯该法的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开脱罪责,反而将工会解释为 “垄断”组织加以审理。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限制垄断与垄断性做法的数个反托拉斯法中的第一个法案。该法于1890年通过,规定抑制各州间的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任何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现的企业联合或共谋均为非法。对触犯该法的惩罚为5000美元罚金,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该法由司法部反托拉斯司负责执行。该法实施以后并未取得预期目的,其原因是缺少坚强有力的独立执行委员会,条款定义不够明确,最高法院在一些案例中所作的解释使制造业和“合理的”垄断不受该法的约束。这些案例有1895年美国诉E·C·奈特公司案和1911年有关美国烟草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的两起案件。最高法院在对后两起案件的审理中提出了“合理的原则”。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美国国会1890年通过的反垄断立法。由俄亥俄州参议员谢尔曼提出,故名。该法宣布:(1)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限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所有契约,联合或阴谋均属非法;(2)垄断或试图垄断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人或团体均被视为有罪;(3)对于违法的个人或团体,司法部门可根据此法提出诉讼,法院也可对违法的人发布禁令、规定罚款或判处监禁,受害人或企业则可得到3倍于损失数额的赔偿费。该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美国社会的反托拉斯情绪,但其含糊的措辞仍给法官的解释留下了许多余地。实际上,在最初的10年中只提出18起联邦诉讼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仅有糖业托拉斯诉伊·西·奈特公司一案。而且在该法实施的头几年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主要是工会而不是垄断公司或托拉斯。由于该法作为反托拉斯工具有许多缺陷,其主要精神未能得到贯彻执行,国会嗣后又于1914年通过了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作为补充。参见“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条。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的一项联邦法令,1890年通过,它禁止签订限制贸易活动一切合同,禁止实行垄断。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垄断集团发挥力量和发展,恢复自由经营和价格竞争的制度。谢尔曼法规定,“凡是限制几个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还宣布,“凡要垄断或企图垄断……某几个州之间的一部分贸易或商业的人……都以违法论处”。联邦政府被授权执行该法。该法把“限制贸易”和“垄断”定义的解释权留给了法院,这就为对法令的随意解释开了方便之门。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了实行垄断的现实和反托拉斯法适用之间存在着极大的矛盾。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美国第一个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法令。由约翰·谢尔曼提出,1890年国会通过故名。主要内容是:(1)“一切妨碍州际之间进行商业活动或妨碍同国外进行贸易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组成的企业合并或营业的阴谋”等,都是违法的。(2)在州际之间的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方面:“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的契约、合并或阴谋都是违法行为。(3)对于违法的个人,企业集团,私人团体或司法部,一律按照本法提出公诉、由法院依法裁处。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对本法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 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令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1890年通过的一项联邦法令。它禁止签订限制贸易活动的一切合同,禁止实行垄断的一切企图。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垄断集团发挥力量和发展,恢复自由经营和价格竞争的制度。谢尔曼法规定,“凡是限制几个州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进行的兼并或暗中策划”都是非法的。还规定,“凡要垄断或企图垄断……某几个州之间的一部分贸易或商业的人……都以违法论罪。”因此,不仅限制贸易的所有策划都是非法的,而且所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垄断,不论限制贸易与否,也都被认为是违反该法的。联邦政府被授权执行该法,违者以刑事罪论处。但是,却没有对“限制贸易”和“垄断”这两个词作精确的定义,解释权留给了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在早期的判决中裁定,谢尔曼法适用于限制贸易的所有协议,但是在处理1911年的标准石油公司案件时却制定了“理性原则”。根据这项原则,美国最高法院不是见到对贸易有限制作用的协议就加以禁止,要禁止的只是那些对贸易实施无理限制的协议。在以后的判例中,虽然合谋定价的行为本身被判为违法,但却没有把对贸易的其他限制和实行垄断化的企图本身判为违法,除非被判决有意进行垄断或滥用权力。近年来,最高法院的解释发生了某些变化,仅仅掌握垄断权和在少数人控制的市场上采取有意识的协调行动(即在不签订正式协议的情况下带头制定价格),就常常被认为是违反了谢尔曼法。虽然,该法最初只适用于从事州际商业活动的工商企业,但其适用范围已屡经扩大,特别是在有关1937年全国劳工关系法的判决后,所以目前反托拉斯法适用于几乎所有从事州际或州内商业活动的厂商。 ☚ 垂直兼并 反托拉斯法 ☛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美国第一个反托拉斯的联邦法令。因其法案由国会参议院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故名。1890年7月由国会通过。规定,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出现的合同和联合以及限制各州之间或同外国的贸易或商务的阴谋均为非法,对违者处以5000美元罚款或1年监禁或两罚并用。受害者可取得3倍的损害赔偿。该法对托拉斯组织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但执行不力,且常用以对付工人组织和罢工。1914年为《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所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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