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役户 课役户能够交纳赋税和服劳役的人户称课役户。《金史·食货志一》: “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 ☚ 课田 垦租 ☛ 课役户金代户类之一。金实行“通检推排”以确定人户物力,有物力者称课役户,亦称物力户。分上、中、下3等。此类户口负担极重。种官田者需交租,种私田者需纳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多寡,征钱,此外又征铺马、军需、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由于负担过重,因而遇役多逃避。泰和六年(1206),定课役户全户逃者徒2年,赏告者钱5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无物力者没有这些负担,称不课役户。 课役户金制以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参见“物力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