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作的笔录。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以文字记录为主,具备条件的应当辅之以声像记录。询问笔录应如实记载证人、被害人的陈述。询问结束后,交其核对或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在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被害人和办案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被害人愿意提供书面证言、陈述,应当允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让证人、被害人亲笔书写证词、陈述。书面证言、陈述不能代替口头询问。书写笔录,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原状的书写工具。
询问笔录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作的笔录。参见[讯问笔录]。 询问笔录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向刑事被害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查询和诘问案件有关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证据材料来源之一。询问笔录应详尽如实地记明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和民事当事人的关系;询问的内容和被询问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被询问人可以补充或改正。被询问人如认为记录无误时,被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