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场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制定。1933年9月26日公布,1935年9月12日修正公布。共二十三条。对考场纪律作了详细规定,包括应考人不得掣去卷面浮签,不得在试卷内署名盖章或附加其他不应有的标记,不得询问题旨,不得互相交谈,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等。1945年11月27日,国民政府考试院重新公布《试场规则》,共十四条。主要是对各种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形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应考人有冒名顶替等四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所有已考之各科成绩均视为无效;有拆开试卷或裁割试卷用纸及所附稿纸等八款情事之一者,视其情节之轻重扣除该科目之考试成绩二十分或其全部分数;有在试题纸上起稿等三款情事之一者,视其情节之轻重扣除该科目成绩五分至十分;有携带其他物品等七款情事之一而不听监场人员制止或一再故犯者,扣除该场科目成绩五分;扰乱试场秩序者,视其情节之轻重予以扣考或扣除总平均成绩五分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