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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诉讼系属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诉讼系属lis pendens

一件诉讼向法院提起后尚未经判决确定的那种法律状态。按照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民事程序法,在一件诉讼系属于一国法院时,该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又就同一诉讼客体对另一方向另一国法院起诉时,后一法院得拒绝受理或暂停作出判决。1968年欧洲共同体国家《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判决的执行的公约》第21条也肯定这个原则,规定如下:“诉讼涉及同一诉讼原因且在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一些不同的缔约国法院提起时,受理诉讼在后的任何法院应依职权为首先受理诉讼的法院的利益宣告自己无裁判管辖权。原应宣告自己无裁判管辖权的法院,在该另一法院的裁判管辖权有争论的情况下,得暂停其诉讼程序。”


诉讼系属

又称“诉讼拘束”。指因诉讼的提起,法院就该诉讼事件形成判决程序状态。亦即诉讼因起诉而系属于法院,或称诉讼程序已经开始。在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间,称为在诉讼系属中,诉讼系属是由于起诉而产生的。凡以书面形成起诉的,从诉状提交于法院时发生诉讼系属;凡是口头起诉的,由法院书记员制成笔录时发生诉讼系属。诉讼系属因下列原因而消灭:诉讼撤回;终局裁判的确定;诉讼上和解成立;迟误申请补充判决的时间;当事人于诉讼中两造死亡且无人承受诉讼,或一造死亡有特定的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诉讼系属的主要法律效果是:管辖恒定;当事人恒定;第三人可以成为主参加或从参加;当事人得为诉讼告知;当事人不得就已起诉的案件,在诉讼系属中另行起诉;诉状送达后,原则上原告不得为诉讼的变更或追加;被告在言词辩论终结前,可向本诉讼系属法院提起反诉。

诉讼系属

国际民事诉讼中,继起诉之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就当事人间的特定案件,由特定法院,依据审判程序进行审理,直到判决为止的全过程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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