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虽系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有争执的,可先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直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一般情况下,是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时,向居所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应先进行调解,法院调解之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事宜的处理。此种离婚又称作按诉讼程序或司法程序的离婚。
关于离婚调解问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其他群众团体进行的调解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而进行的,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不经此种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法院主持的调解包括调和与调离两种,调离的又称调解离婚,调和的又称调解不离婚或撤诉。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城乡的基层人民政府或办事处设有司法科,专门办理离婚调解工作。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可先在此进行调解,如达成离婚协议再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之后六个月内一般不能再起诉。如果六个月内发生较大变化,能够提供新情况、新证据以改变原判的,法院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受理。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如离婚当事人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时,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准允。(刘晓明)离婚心理动因 引起离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条件、性格旨趣、思想方法、生活习惯的差异,都可能导致双方分道扬镳。这些因素盘根错节,消蚀着相互间的感情。现代婚姻精神价值的比重增加,感情融洽的内涵亦更为丰富。但是,另一方面,人们的个性又更为增强,再加上婚姻的客观约束力减弱,这使现代各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由于心理损伤而祸及感情危机的婚姻也显著增加。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当事人离婚的心理动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❶人格受辱。现代妇女对夫权至上深恶痛绝,她们有着强烈的人格独立的意识,不能容忍丈夫任何殴打行为。据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徐安琪的调查,1985年离婚诉讼中女原告回答“最不能容忍的是丈夫的殴打行为”的占31%。男方感到人格受辱主要是不满妻子的外遇。1985年,社会学家对100多位离婚诉讼的男当事人调查时,近1/4的人回答,“最不能容忍妻子的缺点是作风不正”。
❷价值被贬。人们都希望自己的价值为他人首肯、重视,尤其是为自己所爱恋的人关注。然而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往往只希求得到配偶的尊重、赏识,都没有给予对方以同样的回报。
❸个性压抑。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光怪陆离。夫妻在人生理想、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不一致也容易产生。如果一方只顾及自己需求的满足,轻视甚至忽略了对方,就会使对方感到人格受损,个性被抑。美国学者卡尔顾·霍伦的一项研究表明:在40—50岁的夫妻中,妻子有成就而自己没有成就的男子中,心脏病的死亡率超过一般男子的11倍。这说明在夫妻的社会成就不同时,成就小的男子会有更大的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