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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了求得权利的司法保护而采取的方式、途径。在德国,有各种法院,例如,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人们可依其请求保护的权利性质,向不同种类的法院提起诉讼。某类案件是否属于某种法院的审判权范围,概由各法院组织法规定。“诉讼方式”与法院管辖有区别。法院管辖是指同种类法院因审权、地域等而定的权限划分。不过在诉讼法上,二者都是诉讼要件之一。诉讼方式不合法,在日本称为“无诉权”,旧中国民诉法中所谓“事件不属普通法院之权限”,即指诉讼方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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