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诉讼对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诉讼对称 诉讼对称一种诉讼理论。在诉讼结构中,为了使诉讼处于一个动态的平衡状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参加,以保持诉讼结构的“对称”。例如在第一审程序中,必须有原告与被告双方参加; 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参加,则诉讼无从开始。这是就通常情况而言。在特殊情况下,被告可能缺席,但名义上的被告依然存在,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而如果原告缺席,则法院一般不保留其“名义”位置,而将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裁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必须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的对称性有时比第一审程序的对称性更加明显。因为,上诉是针对第一审判决而来的,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上诉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之分。实质要件是指哪些裁判可以提起上诉; 形式要件是指哪些人、在什么期间内、以什么方式提起上诉。就人的因素来看,提起上诉,必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只要是可以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均有上诉权。因此,上诉人可能是一审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审的被告,被上诉人可能是一审的被告,也可能是一审的原告。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上诉人是一审的原告,则被上诉人必定是一审的被告; 反之,如果上诉人是一审的被告,则被上诉人必定是一审的原告。与一审程序相比,第二审程序的对称性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直接。因为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时原告在起诉时,有时难以确定谁是被告,或者虽列有几个被告,但其中的一个被告或两个被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告,因而需要重新加以审定。而在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基本上是确定的。 ☚ 诉讼代理人 诉讼目的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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