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唐朝对降敌者以六等定罪安史之乱,唐朝之臣有的投降于贼,为虎作伥。至德二载(757),唐朝对部分叛者加以处理。有人主张一概处死。李岘认为,这些人多是亲贵及其子孙,如果一概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如果从宽处理,“足开自新之路”,若是尽诛,“是坚其附贼之心”。唐肃宗采纳了李岘的建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之于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按此办事,陈希烈等罪臣赐死。或传尚陷贼者闻知陈希烈等处死,便罢了悔过之念。肃宗了解了这个情况,也很后悔。 司马光的评论,强调臣忠不贰。说:“为人臣者,策名委质,有死无贰。”故他赞成按罪议刑,认为陈希烈等该死。并指出:陈希烈等亲贵,“于承平之日,无一言以规人主之失,救社稷之危,迎合苟容以窃富贵;及四海横溃,乘舆播越,偷生苟免,顾恋妻子,媚贼称臣,为之陈力”,这种人不处死何以儆戒后人。故他认为,“六等议刑”是可以的,没啥可悔。 同时,司马光指出两点:(1)像颜杲卿、张巡等忠直之臣,“世治则摈斥外方,沈抑下僚;世乱则委弃孤城,齑粉敌手。”于是指问:“何为善者之不幸而为恶者之幸,朝廷待忠义之薄而保奸邪之厚邪!”(2)一些微贱之臣,“谋议不预,号令不及”,命运不由自主,“乃复责其不能扈从,不亦难哉!”这正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