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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据保全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据保全制度

证据保全制度

为使诉讼一旦开始程序能获得正当的延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其自身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将证据加以保护或者固定,以保存其证明力的制度。证据保全制度是基于有的证据受制于多种因素而存在灭失毁损之虞。最早的证据保全始于教会法院时代。证据保全制度由教会法院保管遗嘱发展而来。教会法学家将遗嘱的制作作为一种宗教行为来对待,又将遗嘱本身视为一种宗教文件加以神圣的保护。教士聆听遗言,证明遗嘱,充任执行人和管理人,并作为教会组织以及执掌慈善功业的受托人而接受遗赠。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典均规定证据保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认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证据保全分为两种形式: (1)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又可分为公证处的诉前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公证处的保全即指公证处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我国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 公证处有权“保全证据”。公证处开展证据保全活动,既可以防止日后涉讼时,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又可以为法庭审判提供可信的证据。在证据得到保全之后,一旦发生诉讼,当事人即可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判决己方胜诉。法院对于经公证保全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外,应当确认其真实性。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证据即将灭失的紧急情况下,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而采取的证据保全措施。此种证据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首先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正当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予以证据保全; 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在保全证据的裁定中应注明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法院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因申请证据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负赔偿责任。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从事诉讼前的保全证据的职责,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尚无法可依。(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受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通过采取询问证人,或勘验物证和现场,制作笔录等方法,将可以用作证明一定案情的事实予以确定,保存其证明力保证其在诉讼中使用,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的证据保全措施。法院诉前证据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保全申请须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提起。(2)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之行为须与其合法权益具有密切的关系。(3) 证据必须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4)须是为了防止或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保全证据的内容必须与该可能发生的纠纷有关。证据保全通常须遵循的程序是: (1)管辖。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办理。(2) 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办证据保全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资格证明书(如居民身份证或者法人资格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原件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的材料,物证应提交原物样品、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证件,证人证言须证人亲自到场提交证人身份证明。(3)方法与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并妥善保存。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将情况如实加以记录。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应采取记录、拍照、制图、录像、录音、复制等方式加以提取、鉴定。例如,对商品的内在质量或特定行为的性质可以进行鉴定,以保存其在特定时间内的客观记录。对商品内在品质或特定行为保全须进行专门鉴定的,要聘请有资格的鉴定人员。对于勘验、封存、鉴定的情况,须有二名以上的公证人参加。公证人应制作笔录,经在场人员核对并签字后,将该记录附于卷内,以备查阅。遇有特殊情况,如利害关系人转移、销毁、隐匿证据的,可采取某些强制措施给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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