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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证据保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证据保全

司法机关固定、保存证据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诉讼行为。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提出甚至无法取得的情况,在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前,采取保全措施。这种保全措施,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采取,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依职权主动进行。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是对现场和物品进行勘验,对文书或物品进行拍照、复制、抄录、鉴定或者扣押,对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包括录音、录像等。证据保全一般应当在诉讼中采取,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还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要求在起诉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则应向公证机关提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应说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能够证明的事实,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一经保全,即与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所收集调查的证据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参加人在诉讼中有权使用已被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按照证据的关联性、许可性,经查证属实,也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保全是诉讼中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诉讼参加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辅助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多有此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之前,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种措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除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的证据保全外,在行政诉讼开始前,当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还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由公证机关以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是:(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2)证据有难以取得的可能;(3)被保全的证据对诉讼标的有证明作用;(4)必须在相对一方当事人已经起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但尚未进入调查阶段。证据保全是一项收集、保存证据的有效措施,既是当事人证据的保全方法,又是人民法院取得证据的手段之一,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保全

为了防止证据因时间推移等原因而灭失、毁损或难以取得,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采用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方法,将证据固定和收存的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进行,民事诉讼中起诉前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起诉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

指由司法机关对诉讼中涉及的证据材料加以收取、固定、保存等法定措施。目的是使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失或遭到破坏,以保证被正确运用。各国都把证据保全作为诉讼中的必要措施,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搜集、固定与保存。通常是在询问证人、现场勘验、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过程中采用笔录、照相、绘图、提取指纹脚印、复制模型,录象、查存、收存等措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注意反映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

☚ 证据   庇护 ☛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

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不使其丧失证明力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设专章,但也有关于证据保全的内容规定。如规定: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由于证据资料的种类、性质不同,提取和保存的方法不尽相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可以要他们亲自书写,也可以依法制作笔录。对于物品和文件,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抄写或用其他方法复制。由于物品的种类、性质不同,分别采取适当保存的方法。对于证据资料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要制作鉴定结论书和勘验、检查笔录。对于收取的各种证据资料的来源、时间、地点,证据资料本身的特征,都要详细注明,以便使其与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得到如实反映,确保其应有的证明力。

☚ 证明范围   证据能力 ☛

证据保全

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目的是使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失或遭到破坏,从而保证能被正确地使用。我国保全证据通常采用提取、扣押、封存、验证、询问证人、举行鉴定,以及拍照、绘图、录音、塑造模型、制作笔录和其他方法进行。对证据资料采取上述措施和方法加以收存、固定时,要注意将所保全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详加注明,如实反映,以确保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力的稳定性。特别是对实物证据和物质痕迹,尤应注明其发现的时间、地点或其他有关情况,否则,孤立的一个实物或几点斑迹,起不到证据的作用,保全也就没有意义。

证据保全

由司法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目的是使证据事实不致因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而消失或遭到破坏,从而保证能被正确地应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事、刑事诉讼法中都专门规定有证据保全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保全证据通常采用提取、扣押、封存、验证、询问证人、举行鉴定,以及拍照、绘图、录音、塑造模型和制作笔录等方法进行。对证据资料加以收存、固定时,要注意将所保全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详加注明,如实反映,以确保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力的稳定性。特别是对实物证据和物质痕迹,尤应注明其发现的时间、地点或其他有关情况,否则,孤立的一个实物或几点斑迹,起不到证据的作用,保全是没有意义的。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Preservation Measure in Evidence

固定、保存证据的法律措施。现代各国诉讼法大都有证据保全的规定。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43条规定:“法院认为如不预先进行证据调查有难于使用该证据的情况时,可以依据申请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证据调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也对证据保全作了规定。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前的保全。主要是由出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另一种是诉讼中的保全,即在民事诉讼开始或进行中,由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保全有关证据。证据保全的条件: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二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保全的提出有二种情况:一是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二是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证据一经保全,与法院调查程序所收集、调查的证据具有同等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共秩序保留 ☛

证据保全

deposition by witnesses;perpetuation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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