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管理形式
对证券管理所表现的形状、形态、结构等统称。即在证券市场的管理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配套方法、手段和措施等。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管理实践看,概括起来不外乎三类形式:一类是经济手段,一类是行政手段,一类是法律手段。由于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活动的形成和发展,当事人各方就产生了比较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只有通过法律确认才能使之明晰化和规范化。所以法律手段成为各国证券市场主管当局在管理实践中的主要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则主要在日常管理中发挥配合和协调的作用,一旦时机成熟,它们中那些带有规律性和规范性的规章、办法、规定等也多半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经济手段 包括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和保证金比例。利率政策是指中央银行通过改变再贷款,再贴现的利率来调控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进而影响企业的资金需求,并最终表现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平衡表。所以,当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利率时,商业银行要么抽紧银根,要么转向同业拆借市场或在证券市场上筹资,由此,企业也被迫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本,其结果必然影响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求平衡,引起利率上升,反之亦然。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证券(主要是国债),达到控制和货币供给的目的。在美国及其它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持有大量的政府债券。因此,当中央银行决定采取紧缩货币政策时,就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证券,收进存款货币,减少商业银行的储备资产,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机制;反之亦然。保证金比例是指证券购买者在购买证券时,为了向银行借款所必须拥有的自有资金比例。例如,当保证金率为50%时,如果证券投资者要购买1000美元的证券,他从银行取得证券贷款的最高限额只能是500美元,剩余的500美元必须为自备资金。由此可见,当中央银行提高保证金比例时,银行证券贷款额度将减少,投资者必须依靠更多的自有资金来完成证券投资过程,因而投资需求下降;反之,则上升。中央银行正是通过保证金比例的不断提高或降低来调控证券投资规模、维持证券行市的稳定。
行政手段 是指证券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通过计划、政策、制度和办法等,检查与监督,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供求,稳定行市,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实现了法律化管理,故其行政手段主要局限于制定、检查与监督有关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临时性的行政规章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发展历史不长且相对地较弱,又加上以经济发展作为最终目标,所以政府在证券市场的演变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行政手段成为其干预证券市场的有力工具,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政府除此别无选择。
法律手段 是指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为了规范证券市场,通过立法程序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以及依据这些法律所采取的法律行为。法律手段的核心是有关证券市场法规的内容是否完备、是否能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证券市场法规主要涉及证券发行、证券商和证券交易等三个方面:
❶证券发行的管理。各国对证券发行的管理一般有两种制度,一是发行注册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依照法定程序注册的,主管机关就必须认可其证券的发行,这也即所谓的“公开原则”。二是核准制,即实质管理原则。证券发行人不仅须公开真实情况,还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条件才能获准发行证券。这些条件通常包括:公司营业的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资本结构、发行人所得收入、各种证券的权利和出资分配比例等。前者以美国联邦法为代表;后者以美国部分州法律及欧陆公司法为代表。一般而言,在证券发展初期,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规模不大,管理制度也不健全,因而多数国家选择核准制来管理发行市场,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证券发行与交易已有相当规模,并建立起相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时,管理方式就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
❷证券商的管理。证券商按其业务大致可分三类:经营证券承销者为证券承销商;经营证券买卖者为证券自营商;经营有价证券的代理买卖者为证券经纪商。证券市场主管机关对证券商的管理一般采取三种形式,即承认制、注册制和特许制。证券商及其成员在实施作业时应遵守有关法令以及同业公认一般职业行为标准。包括法律、道德与行政规范等。证券商的监督机关根据各国法律,有如下几种:以自律组织(如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为主者如英国、荷兰等国;以主管机关及自律组织并重者如美、日、德等国;有集权限于主管机关者如丹麦,但监督的目的都是在考核证券商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监督的形式可分为三种:定期报告、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
❸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除了涉及公平、自由原则外,还包括交易市场本身的组织及交易制度本身的规范。证券市场按其组织可分为证券交易所与场外交易市场两类。证券交易所有三种形式:公司;国有机构;会员组织形式。其中,以会员组织形式为各国的普遍选择。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的严格审批。批准方式有三:特许制;承认制;注册制。大多数国家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都以自律为主,即由类似于证券商同业公会的机构自我管理,主管机关主要行使对自律组织的监督权。交易制度的规范,由交易注册制度、交易方式管理及交易行为管理三部分构成。